1 目标
1.1 为保证公司规范经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1.2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1.3 提名委员会负责根据其认可的标准,向董事会就委任董事、评估董事会的组合及董事会成员替换提出建议,并负责挑选及推荐董事人选。
2 提名委员会成员和组织结构
2.1 提名委员会由至少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2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任或免职,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2.3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3 提名委员会组织结构及运作
3.1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提名委员会主席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3.2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3.3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理行使职权。
3.4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5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时形成呈报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
3.6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以书面议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并由董事会秘书就表决内容和表决方式作出纪要,由提名委员会主席签字。
3.7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3.8 提名委员会成员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3.9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
3.10 有要求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应当提供相关说明以解释其职能及职责。
4 提名委员会职责
4.1 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2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4.3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若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已过九年,应向董事会陈述认为该名人士仍属独立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应重新选任其为董事的原因。
4.4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5 对为填补临时空缺而被委任的董事进行技能、知识、经验及工作背景等进行事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经董事会议定后,提供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选举时参考。
4.6 对所有拟参与选举或重新选举的董事之姓名,连同个人履历数据进行核实,以便股东在具备全面信息的情况下作出选择。
4.7 若董事辞任或被罢免,向董事会提呈有关该董事辞任或被罢免的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让股东知道的事项的说明。
4.8 在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时,以符合股东长远利益为原则,注意被提名人之资历、专业及是否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条件。
4.9 为董事会所属之各委员会制定人选标准。每年并应至少复核一次,并适时向董事会提出修正建议。
4.10 逐年审查各委员会召集人及其成员之资格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向董事会建议是否需要进行替换及推荐适任的新候选人。
4.11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5 提名委员会主席的职权
5.l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定期和临时会议;
5.2 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5.3 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5.4 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5.5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 其他
6.l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均不舍本数。
6.2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6.3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